保监公告[2003]第55号
颁布时间:2003-09-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保监会
为了维护广大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提醒人身保险投保人正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如实告知不仅是投保人的义务,也是投保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基础。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二、投保单以及健康证明书、重要事项告知书、批单、产品说明书等有关单证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仔细阅读投保单及有关单证的有关内容。投保人需要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的事项以投保单及有关单证提示的范围为准,并以书面方式履行告知义务。
三、由于投保人的签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在推销人员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及有关单证时,投保人在签署投保单以前应当确认推销人员代为填写的内容是否属实。
四、如果投保人发现推销人员的宣传与投保单的内容不一致,请向保险公司作详细咨询,核实以后再签署投保单。
五、投保人在购买包含死亡赔付责任的人身保险产品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该项保险并认可保险金额。
中国保监会
200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