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政一字[1996]12号
颁布时间:1996-01-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合地税一(95)355号《关于合肥交通技校驾驶培训收入是否计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5号文已明确规定,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劳务可免征营业税,其它各种形式培训班收取的培训收入,均应按照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于合肥交通技校利用现有设施,向社会招收人员进行驾驶培训,收取的培训费用,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