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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蓄意违章”的复函

劳社部函[2001]48号

颁布时间:2001-04-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函》(黑政函[2001]44号)收悉。

 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第9条第(五)项规定的"蓄意违章",是专指十分恶劣的、有主观愿望和目的的行为。在处理认定工伤的工作中,不能将一般的违章行为,视为"蓄意违章".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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