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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业新会计准则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财会[2006]1142号

颁布时间:2006-10-25 09:38:36.000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关于保险业实施新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6〕96号)的要求,全行业从2007年1月1日起同时执行新会计准则。在全行业实施新会计准则是保险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的重要举措,及时、全面、有效的培训则是新会计准则顺利实施的关键环节,各保监局、各公司要充分提高认识,认真抓好落实。现就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的基本原则

  新会计准则培训的基本原则是“统一标准,分类培训”。

  (一)“统一标准”,是指保监会制订统一的培训标准,包括培训内容和培训师资。

  1、统一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以保监会新会计准则实施领导小组组织编写的培训讲义——《保险行业新会计准则实施指南》(另行发布)为基础,根据不同培训对象设计不同的培训课程。

  2、统一培训师资

  新会计准则培训的师资由保监会统一组织、培训和考核。

  (二)“分类培训”,是指全行业新会计准则的培训采取保监会统一培训(以下简称外部培训)与保监局、保险公司内部培训(以下简称内部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保监会将全程跟踪监督培训质量。

  二、培训范围

  新会计准则的培训对象原则上要覆盖全行业相关人员。其中,以下人员必须接受培训:各公司有关领导,分支机构总经理和分管财务(含统计,下同)工作的负责人,总公司及各级分支机构的财务、内审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总公司企划、精算、再保、投资、信息技术、合规、产品开发、风险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及业务骨干;负责保险公司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骨干;保监会系统业务监管干部。其余人员可由各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自愿组织培训。

  三、外部培训实施方案

  (一)培训对象

  外部培训的对象为各公司有关领导,总公司财务、内审、企划、精算、再保、投资、信息技术、合规、产品开发、风险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负责保险公司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骨干;各保监局主要业务处室负责人,保监会机关(含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下同)相关监管干部;内部培训讲师。外部培训将分若干期进行。

  第一期培训对象为各公司有关领导。第二期培训对象为保监会机关相关监管干部。第三期培训对象为内部培训的讲师。各公司和保监局应当根据本单位内部培训的工作量选派数名政治合格、专业能力强、善于口头表达的具有财会专业背景的骨干人员作为本单位内部培训的讲师候选人,参加保监会统一组织的培训。第四期及以后各期的培训对象包括各公司总公司财务、内审、企划、精算、再保、投资、信息技术、合规、产品开发、风险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负责保险公司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骨干;各保监局主要业务处室负责人。

  (二)培训师资

  外部培训讲师主要由财政部、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和保监会的专家组成。

  (三)组织方式

  第一、二期培训由保监会财务会计部主办。时间拟安排在2006年年底之前。具体时间、地点另行发文通知。

  第三期培训由保监会委托中国保险学会承办,第四期及以后各期的培训由保监会委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承办。培训费的收取标准按照不盈不亏的原则确定。保险学会和行业协会原则上最晚应在2007年1月底之前组织完成对所有应培训人员的培训工作。具体期数和各期的时间、地点由中国保险学会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另行发文通知。

  为提高培训效率,以上各期培训可以同时进行。

  四、内部培训实施方案

  (一)培训对象

  内部培训的对象包括所有应参加培训但未纳入外部培训的各公司和保监局的相关人员。

  (二)培训师资

  内部培训的师资原则上应当是参加过保监会举办的内部培训讲师培训班并通过考核的专业人员和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专家。

  (三)培训内容

  各公司、保监局可以在保监会统一安排的培训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各公司和各局的具体情况,开发具有针对性的培训课程。但各公司的内部培训要注意防止只讲账务处理、不讲会计原则的倾向,培训内容至少要包括:新会计准则的背景、意义、总体框架、新旧差异,以及实施新会计准则对保险业的重大意义、对企业经营的挑战及应对措施等。

  (四)组织方式

  内部培训由各保险公司和保监局结合自身实际组织安排。各保监局可以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组织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有关人员进行统一培训。各公司和保监局的内部培训原则上都应当安排考试,保证培训质量。内部培训可以和外部培训同时进行,原则上应当在2007年3月底之前完成,鼓励提前完成。

  (五)其他事项

  各公司和保监局在培训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保监会新会计准则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并应在内部培训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就培训的有关情况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报告。

  为配合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将进行重新调整,系统对接和数据报送工作的培训另行发文通知。

  请各保监局将此文转发至辖区内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并监督执行。

  联系人:栗利玲  程松

  电话:010-66286183,66288365

  信箱:ac_jgc@circ.gov.cn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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