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产险[2004]145号
颁布时间:2004-02-04 10:13:53.000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为了促进财产保险业健康发展,防范控制经营风险,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应当进一步加强精算工作。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7月1日起,保险公司应指定一名精算责任人负责签署本公司精算意见。
二、保险公司指定精算责任人,应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可以担任保险公司的精算责任人:
1.中国精算师,或通过中国准精算师资格部分课程考试(包括数学基础Ⅰ、数学基础Ⅱ、复利数学、风险理论、非寿险精算数学与实务),或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
2.从事保险精算工作或相关工作3年以上;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有住所;
4.无违法犯罪记录;
5.在执业中,无不良记录。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每年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可以担任保险公司的精算责任人,但累计担任的时间不得超过5年。
1.获得国外精算专业资格;
2.从事财产保险(再保险)精算工作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有住所或固定办公场所;
4.无违法犯罪记录;
5.在执业中,无不良记录。
三、保险公司指定精算责任人,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精算责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二)精算责任人身份证明;
(三)精算责任人职业资格证明;
(四)精算责任人工作履历;
(五)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保险公司与精算责任人解除聘用关系时,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报告,说明原因。
五、精算责任人应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下列报告签署精算意见,出具精算声明书:
(一)保险产品的费率报告;
(二)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
(三)偿付能力报告;
(四)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报告。
精算责任人应当恪尽职守,根据专业知识,依据谨慎性标准,保证上述报告的精算基础、精算方法和精算公式符合精算原理、精算标准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精算结果准确合理。
六、精算责任人未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取消其精算责任人资格。
七、各公司应加强对精算人员的培养,在经营过程中充分发挥精算人员的作用,尊重精算人员提出的专业意见;同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精算人员在发表精算意见前获得所必需的充分信息。
八、中国保监会负责中国精算师非寿险方向考试工作,相关时间与地点以中国保监会公告为准。
附件:
精算声明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人已恪尽对××保险公司××报告精算审核的职责,确认该报告的精算基础、精算方法和精算公式符合精算原理、精算标准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精算结果准确合理。
精算责任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