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厅发[2006]5号
颁布时间:2006-02-07 09:06:34.000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股份制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促使公司股东和董事切实履行职责,有效发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作用,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就监管机构列席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前正式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会议日期、地点、议题、会议召集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会议通知应同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到以下电子邮箱:zhonghe_wang@circ.gov.cn。
二、中国保监会决定列席会议的,在接到通知的5日内,将列席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三、监管人员列席会议时,不对会议讨论和决议事项发表意见。
四、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作出后3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决议情况。
联系人:刘俊,010-66286067;王中合,010-66286537。
传真:010-66288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