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发[2007]45号
颁布时间:2007-06-08 09:51:43.000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中资产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了贯彻落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交强险业务核算管理,提高数据真实性,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6〕74号)和《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保监发〔2006〕90号)等的要求,遵循“准确、公平、透明”的基本原则,核算交强险的经营损益、专属资产、专属负债。
二、各公司必须在2007年8月1日前上报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业务年度的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审计。专题财务报告的内容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中国保监会将依据《条例》对各公司交强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将各公司交强险专题审计报告及注册会计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四、各公司必须加强交强险核算管理,严格执行交强险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要求,提高数据真实性。必须立即对2006年7月1日至今的交强险业务核算情况开展自查并进行数据还原。具体包括:
(一)交强险已决赔款计入机动车商业保险,或者将机动车商业保险已决赔款计入交强险。
(二)车险报案案件中涉及交强险的案件未进行分开立案处理。
(三)车险立案案件中交强险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未进行分开估损。
(四)交强险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估损不足。
(五)未根据《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评估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保监产险〔2006〕680号)的要求评估交强险业务准备金。
(六)将交强险专属费用指认到其他保险业务,或将其他保险业务的专属费用指认到交强险业务。
(七)交强险共同费用比例过高,未根据公司向保监会备案的《费用分摊实施办法》进行共同费用分摊。
(八)是否以实际可运用资金量的比例将投资收益在交强险和其他保险业务之间进行准确分摊。
(九)其他影响交强险业务数据真实性的情况。
五、各公司应总结经验,完善内部控制、改造业务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完善信息系统、开展专业培训,建立长效机制,确保达到交强险业务的各项核算要求。
六、各公司必须在2007年6月30日前如实向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上报交强险业务核算自查情况、数据还原情况、长效机制建立等情况。对于自查不彻底或自查后仍然存在上述问题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责令其停止接受交强险新业务。
七、各保监局要加强辖区内公司交强险业务核算的监管,加大对交强险业务数据真实性的检查力度,对于达不到交强险业务核算要求的公司,要依法采取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交强险新业务或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二○○七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