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财务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规范证券监督管理单位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证券监督管理业务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监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等各项收入均为预算外资金,必须按规定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证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主管行政负责人的领导下,一切财务活动均归口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条 证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分析与监督、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考核与奖励。
第四条 证监会财务管理必须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国家财政、金融法规和财经纪律,接受财政、审计、物价、银行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证监会实行自收自支的预算管理办法。证监会应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业务部门的计划、任务,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单位年度收支预算。
第六条 年度收支预算一年一定。收支预算中的各项指标主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并根据年度的增减因素测算编制;在编制的过程中,应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精打细算、科学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同时要划清经常费用和专项费用的界线,不得相互挤占或挪用。
第七条 证监会编制的年度收支预算,于每年一月底以前报财政部,经财政部审批后执行。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年度执行中受国家政策影响,人员机构发生大的变化,确实需要调整,证监会应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审定。除此之外一律不予调整。
第八条 证监会可在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暂存"和"预算外资金支?quot;帐户,依法取得的收入先存入本单位"预算外资金暂存"帐户,每月20日前将上月收入从"预算外资金暂存"帐户划入财政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用款时,由财政部根据年初批准的预算,以及划入"预算外资金专户"的资金情况,按季将资金拨入证监会的"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
第九条 每年年度终了后,证监会应按照有关财会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制年度收支决算。在编制年度收支决算的过程中,应认真总结分析年度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并在决算报表编制说明书中反映。证监会的决算报表于下一年度
3月底以前报财政部审批。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证监会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收入的内容
(一)证券交易监管费收入,指对经国务院批准试点的证券交易所按股票交易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证券交易监管费。
(二)机构监管费收入,指对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公司、证券兼营机构)收取的机构监管费。
(三)股票发行审核费收入,指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进行审核而收取的股票发行审核费。
(四)期货市场监管费收入,指对经国务院批准试点的期货交易所按期货交易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的期货市场监管费。
(五)其他收入,指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证监会的各项收费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加强领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管理,建立严格的领用、保管、登记、核销等制度。作废票据要全份保存注销。遗失票据,必须查明原因,向发放票据的财政部门报告,并在有关新闻媒介上声明作废,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证监会费用支出分经常费用和专项费用支出。按国家规定严格控制单位的各项目支出,既要保证业务工作的需要,又要杜绝铺张浪费。
第十四条 各项支出要按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严格审批手续,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职工的奖金、补贴等各种福利等待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规定。
第十五条 经常费用指用于单位经常、固定性的支出,包括:
(一)人员经费。指职工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离退休人员费用以及各种补贴等。
(二)业务管理费。指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取暖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印刷费、职工教育经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课题调研费、宣传费、外事费、业务接待费、咨询费、审计费等。
(三)其他费用
职工工资是指在职职工基本工资、奖金、津贴。
离退休人员费用是指离退休职工工资、价格补贴、医药费(含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基金)、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种经费。
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的,专项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方面的开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外事费是指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因业务需要出国人员的有关费用。
差旅费标准由单位参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规定的标准,结合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
邮电费是指市内电话安装费和月租金、长途电话费、电报费、线路租用费、邮费等。
审计费是指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咨询费是指单位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职工教育费是指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用于职工教育方面的支出。
工会经费是按职工工资总额2%提取,拨交工会使用。
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分期摊销。
业务宣传费指开展业务宣传所支付的费用。
业务招待费指为开展业务需要所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
第十六条 专项费是指具有专门用途的、并非经常发生的支出,包括:固定资产购置费、房屋修缮费、器具购置费等。专项费用应单独核算,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在核定的预算额度之内按实际支出数列支。专项费用年终结余,经财政部批准后,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 证监会安排大型基本建设支出,必须将计划报财政部审查批准,并落实资金来源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立项,在专项费用其他支出中列支。
第十八条 证监会要加强对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计划的有关规定,购买专项控制商品,要按规定经批准后购置。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证监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也是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所必须的物质条件。资产管理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证监会应设置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来管理资产。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
1.房屋和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等各种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2.专用设备,包括各种办公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
3.一般设备,包括各种办公家具,一般文体设备等。
4.图书,包括图书室和资料室长期保存管理的各种图书、报刊、资料等。
5.其他固定资产,指不属于以上各类,但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资产。
(三)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
1.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固定资产领发、保管、登记、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贵重办公设备的管理,要建立办公设备的技术档案,加强维护和保养,要制定科学的操作规程,健全办公设备使用、交接的报告制度。
2.购建固定资产时,应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验收。贵重的专业办公设备,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新建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竣工时,应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入帐并交付使用。
3.要加强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管理工作。固定资产确属不能使用,应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报请主管行政负责人批准后按规定核销。
第二十一条 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等。
低值易耗品要实行分类管理。一般用品可采用以旧换新的办法,消耗性用品实行定额管理,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消耗情况核定消耗定额,按定额领用。
资产管理部门要对在用、库存的低值易耗品进行登记、管理。低值易耗品的采购,需由资产管理部门编制采购计划,经财务部门审核报经主管行政负责人批准后购进。
第二十二条 单位的资产,必须每年全面盘点一次。盘点时由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有关人员负责,资产如有盘盈盘亏,要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财务分析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财务分析与监督检查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部门要统一负责,建立必要的分析、检查、监督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及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保证计划的顺利完成。
第二十四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财务包括:预算执行、资金的运用、费用支出、资产的使用和管理等项内容。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财政财务制度,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专项资金使用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情节严重的,要向主管行政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要和会计报表的编制工作结合起来,将分析和监督的情况如实写进报表说明,随报表一并上报财政部。
第七章 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
第二十七条 证监会必须设置独立的财会机构,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财会机构应在主管行政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调入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证,经财务部门考核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八条 证监会行政负责人要加强对财会工作的指导,支持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履行职责。会计人员要遵守《会计法》和《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二十九条 会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换。财会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要经主管行政负责人同意。一般会计人员的任免,要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
第三十条 财会人员离职前,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手续办清以前不得离职。财会人员短期离职,要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八章 考核与奖励
第三十一条 证监会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财会工作的考核指标和奖惩制度,制定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具体奖惩办法商财政部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业绩突出的财会人员应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并以此作为聘任会计专业职务、晋升行政职务和调整工资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财政、金融法规和财经纪律,使国家财产或工作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证监会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与财政部商定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颁布单位]财政部
[颁布文号](96)财综字第9号
[颁布日期]1996.03.29
[实施日期]199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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