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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经纪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中国证监会[2004]

颁布时间:2004-03-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推动期货经纪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促进期货经纪公司依法规范、稳健高效地运营,维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期货市场规范发展,中国证监会日前颁行了《期货经纪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准则》指出,期货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应遵循四大基本原则:强化制衡机制;加强对期货经纪业务的风险控制;维护所有股东的平等地位和权利,强调股东的诚信义务;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准则》对期货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提出了具体要求。《准则》规定,期货公司的保证金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业务创新计划应经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公司章程中要明确规定经理层有权抵制股东会或董事会违反公司制度的要求;公司向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期货经纪服务时,不得放松风险控制方面的要求,并需定期向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提供服务的相关情况等。

  《准则》指出,期货公司应建立相对均衡的股权结构和最终权益持有人结构,防止股权过于集中和过度分散。鼓励期货公司通过股权转让或增资引入财务状况良好、经营管理规范、具备良好信誉并有能力支持公司规范发展的股东。

  《准则》强调,期货经纪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股东出资提供融资或担保,应严格做到资产和财务完全独立于股东;期货交易投资者的保证金应当由期货公司按有关要求封闭管理。

  对于股东尤其是大股东的诚信义务,《准则》也作出特别规定: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或转移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产,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和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期货经纪公司、其他股东和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等。

  《准则》还明确,凡符合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单个股东或最终权益持有人对期货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达50%以上、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有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参股这四个条件之一的期货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中国证监会期货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准则》是对期货公司治理的最基本要求,期货公司应根据自身特点,增加有针对性、行之有效的治理安排,同时《准则》本身也将随市场的发展不断完善。今后,监管部门将督促期货公司按照《准则》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完善内部机构的建设,落实相关制度;监管部门也将把期货公司的治理水平作为对其评价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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