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关于授权淄博、丹东、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1-01-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辽宁、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鉴于淄博、丹东、清远三市外商投资企业有一定的发展;三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已成立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门机构,增加了编制,且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初审工作已在一年以上,又有较好的办公设备、条件,经研究,我局决定授权淄博、丹东、清远三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自一九九一年二月一日起受理、审查、核准该三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承包市属项目经营管理、建筑装饰工程的外国企业的登记,代我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及其副本。

  该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登记范围内受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时,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予以核准,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尚无规定的不得核准,应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门机构的人员编制应随着该三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相应增加,办公条件仍需继续改善。

  该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业务指导的同时应接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并按有关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档案、企业登记表、登记管理情况材料。

  请你们接此通知后,将已登记的淄博、丹东、清远三市的企业档案材料交接给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并按档案管理的规定,提出要求和加强监督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