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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否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药材案件的批复

工商检字[1989]第223号

颁布时间:1989-08-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卫生部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一九八九年八月三日来函收悉。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否查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药品、药材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六项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5)卫药字第59号文件规定,卫生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查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药品、药材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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