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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皂、洗衣粉运输定额损耗

商储[商]字第14号

颁布时间:1988-10-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商业部

  为提高商品运输质量,减少商品运输损耗,提高经济效益,商业部制定了《肥皂、洗衣粉运输定额损耗》,现随文发布,自一九八九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一、目前执行的《百货、文化用品商品运输定额损耗》中包括搪瓷制品等十四大类,没有运输量较大的肥皂、洗衣粉的运输定额损耗。根据各地要求,为便于发生运输损失后的责任划分,特制定肥皂、洗衣粉的运输定额损耗。

  二、肥皂、洗衣粉运输损耗的定义、计算方法,责任承担等,按商业部一九八七年九月三日(87)商储(商)字第11号文印发的《商品运输定额损耗》的规定执行。

  三、洗衣粉的运输包装应符合国家标准GB-3042《洗衣粉包装箱》的规定;肥皂的运输包装应符合轻工业部颁发的标准。因包装不符合上述规定造成的商品损失,按商业部颁发的《商业运输管理办法》办理。

  四、由于肥皂、洗衣粉的运输损耗是指运输包装内的商品损失,在实际运输中没有整件运输包装的商品损耗,且不同品种的肥皂、洗衣粉的价格、包装数量均不同,为便于计算,其运输定额损耗均按金额计算。

  五、由于香皂、药皂的硬度较大、价值高、包装质量较好,在运输过程中不易发生损失,因此香皂、药皂无运输定额损耗。

  六、根据目前商品流通和运输实际,将里程分为四档:即250公里离调运。

  七、由于目前我国日用工业品公路运输大多为2000公里以内,因此2001公里以上的公路运输未制定定额损耗。

  八、由于人畜力运输的运距较短,因此对人畜力运输超过251公里的,未制定定额损耗。

  九、由于肥皂是单块成型;且250公里内大多为产销直接送货,因此对250公里以内肥皂的公路和人畜力运输未制定定额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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