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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购销无合法证明的国家限制进口商品行为处理意见的请示

工商[1990]418号

颁布时间:1991-01-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购销来历不明的进口物资处理意见的请示》(粤工商函[1990]18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单位和个人在境内以牟取利润为目的,倒卖、贩运、购销国家限制进口商品,没有合法经营单位发票、海关税单等证明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其《施行细则》以及国家有关限制进口商品的管理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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