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87-11-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商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南京、成都市商委、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上海市新亚(集团)联营公司、各有关检测机构:
根据商业部(86)商科字第25号“关于下达《商业部优质产品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荣获商业部优质产品,有效期为三至五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评比,未评上者不再使用部优质产品荣誉称号”。据此,现对有效期满后的部优产品复查确认办法作以下规定:
一、部优产品的复查确认由指定的国家、部级质量检测机构承担。检测机构本着不盈利、尽量减少企业负担的原则,收取复查成本费。收费标准由部各有关司(局)研究后函告。
经复查,产品质量确有改进和提高,各项技术指标达到或超过获奖时的先进水平,符合《商业部优质产品评选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评选条件的,由各专业司(局)审查后,连同当年新评选出的优质产品材料,一并报部优质产品审定委员会审定。
二、被复查确认后的产品仍作为部优质产品统计,不计在当年新评选的数量之内。确认后的部优质产品延长一个有效期(三至五年),继续保持部优质产品的称号,并由部发给证书(沿用原奖状);复查后,未评上的产品,停止使用部优质产品称号。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复查确认:
(一)已淘汰和拟淘汰产品,包括企业为“保牌”而少量生产达不到商业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产值、产量者;
(二)产品的设计、结构、性能现在已经落后,款式已经陈旧;
(三)在近二年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用户对产品质量有强烈反映;
(四)物质消耗高,产品经济效益不好,有经营性亏损;
(五)在有效期内,国家、部、地方质量监督抽查和常规检查中有二次以上不合格(含二次)。
四、根据附件名单,各地主管部门组织企业填写申报表一式三份。请当地消费者协会(或标准局、工商局)共同参加抽样。申报表和样品要在一九八八年三月底以前送指定的质检中心进行检测,原则上不再组织评比。
五、各委托的质检中心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标准进行检测,将检测结果如实填入申请表栏内,盖章后一式二份于五月十五日以前报部有关专业局。
六、部优质产品复查确认是一项严肃的工作,要严格按条件复查确认,水平不够的坚决不予确认,防止“终身制”。申请企业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取消部优资格。参加复查确认的有关人员要严格纪律,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