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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直接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审核发照问题的复函

工商企字[1987]第17号

颁布时间:1987-02-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代国家工商局办理外资企业审核发照问题的请示》(工商(86)外字第97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委托你局自一九八七年二月十五日起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为开展好此项工作,请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设立专门机构或充实现有干部力量,加强对外商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到目前为止,外商来华设立的代表机构全国共有一千七百多家,北京占一半以上。对外商代表机构,除核准登记和进行年检时,日常的监督管理仍有大量工作可做,目前在这方面还是一个薄弱的环节。因此,希望你局进一步加强此项工作,注重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以资各地借鉴。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条件的通知》(国发(1986)76号)精神,适当加强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力量,逐个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已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认真做好扶持、引导工作。

  对新调进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管理干部,请抓紧自行培训,也可在我局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干部培训班或研讨会时派人参加,以提高干部素质。

  三、尽快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办公环境、设施等物质条件。

  为减少层次,简化手续,今后对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的直属企业与北京地区与外商合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外资企业,也采取与全国性公司相同的登记程序,经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审批后,直接向我局申请登记,由我局核发营业执照。北京地区限额以上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仍由你局初审报我局核准后,由你局发照。不论哪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希望你局在接受委托后,能严格贯彻执行国办发(1984)62号文件精神,并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授权部分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86)工商165号)的要求办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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