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89-05-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实行专营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12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发彩色电视机专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工商市字(1989)第48号)要求,各地已开始进行彩电专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按照国发(1989)12号和工商市字(1989)第48号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彩电专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对申请彩电专营许可证的企业,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发放范围。
二、为了解和掌握各地彩电专营许可证发放情况,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五月底前将本辖区内符合经营彩电条件的企业和已核发彩电专营许可证、待核发彩电专营许可证的企业数量及发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