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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绵羊毛、山羊绒市场管理的通知

[89]商茶联字第4号

颁布时间:1989-06-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物价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商业部 纺织部

  绵羊毛、山羊绒自一九八五年放开经营后,生产有了一定发展。但由于近年来毛纺工业发展很快,毛纺原料供求矛盾日益扩大,出现宏观失控,市场混乱。主要表现为经营渠道过多,倒买倒卖严重,价格上涨过猛,质量严重下降。在我国,绵羊毛、山羊绒供不应求的状况,短期内难以改变。如果经营中的这些问题继续存在,对生产和流通的稳定发展极为不利。

  为贯彻中央关于必须在坚持改革、开放总方向的前提下,认真治理经济环境和整顿经济秩序的部署,在放开绒毛市场的同时,必须加强宏观管理。经与有关部门研究,除请你们继续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计轻[1986]587号《关于改进羊毛和毛纺织品生产流通问题的通知》中加强羊毛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外,现结合近年来实际情况,对加强绵羊毛、山羊绒市场管理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加强对经营渠道的统一管理今年绵羊毛收购指导计划,国家计委已转由商业部下达,各级主营畜产品的商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行业协调。经营渠道过多是绵羊毛、山羊绒市场混乱的重要原因。因此,请各省(自治区)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各省放开后的实际状况进行认真清理、整顿。对违反规定非法经营绒毛的要坚决取缔,严加处理。

  一、保持绒毛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绒毛收购价格,由各省(区)物价部门会同主营单位制定合理的指导性收购价格或最高限价。并要注意同毗邻省(区)价格的衔接。绒毛收购部门要认真执行,不得突破。严禁转手倒卖、竞相抢购、哄抬市价或变相抬价,也不得压级压价。要坚持分类、分等、按质论价。当地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经营单位一律按规定纳税。

  二、严格执行质量标准,确保绒毛质量在绵羊毛、山羊绒的购销中,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积极推行净毛计价,严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者。对掺杂使假的,一经发现,从重给予经济制裁。情节严重的,建议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处理办法由各省(区)制定。

  四、加强绒毛市场管理的组织领导为建立良好的绵羊毛、山羊绒市场秩序,各省(区)由绒毛主营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省(区)有规定的,按省(区)规定办],组织成立由纺织、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参加的绒毛市场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本规定的贯彻落实,了解并解决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违反本规定的提出处理意见。

  上述规定务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并请将具体安排及贯彻中的情况、问题函告商业部、纺织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国家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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