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科联字1990年第131号
颁布时间:1990-05-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商业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关于“承担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必须进行计量认证”的有关规定,为更好地开展商业系统质检机构和专业实验室的计量认证工作,商业部与国家技术监督局商定,在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办公室下,成立国家计量认证商业评审组(简称商业评审组)。现将成立“商业评审组”及计量认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业部所属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和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专业实验室,必须进行计量认证,并在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后,才能开展产品、商品质量检验和其它业务活动,出具的检验结果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商业评审组”在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办公室指导下工作,负责受理商业部所属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和商业专业实验室的国家级计量认证申请事宜,并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初查、预审和正式评审工作。评审合格者,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批、发证。计量认证计划由“商业评审组”提出,报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办公室协调后,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下达全国计量认证计划。
商业质检机构和专业实验室,如果只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开展工作,根据计量法的规定,则向当地省级计量行政部门申请,由省级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计量认证,并邀请商业评审员参加。对要求进行国家级计量认证的,可向“商业评审组”提出申请。
仅为本单位(厂、所、院、校)提供检测数据,不面向社会的检测试验机构,一般不必办理计量认证手续,但应有较完善的计量传递、管理系统,方可进行工作。
三、“商业评审组”由常任评审员和特约评审员两部分组成。常任评审员由商业部推荐,经考核合格者,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聘任;特约评审员根据各申请单位的专业特点,由商业部聘任,并按规定进行培训考核,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
在对某一质检机构进行正式评审时,“商业评审组”还将聘请受检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计量行政部门参加并指导工作,各省级计量行政部门要支持和协助“商业评审组”的工作。
四、计量认证工作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内容及考核办法》等规定进行。
五、对已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商业系统质检机构和专业实验室,应接受“商业评审组”和当地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以维护其工作质量和公证性。
六、“国家计量认证商业评审组”工作印章由商业部刻制,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
“商业评审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商业部科技质量司标准处,凡申请办理国家级计量认证的商业质检机构与专业实验室,可直接与其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