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 [1985] 138
颁布时间:1985-08-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85)高检会(研)字第3号文,将在9月10日出版的第17期《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上转载],对投机倒把行为和投机倒把行为情节的认定,都作了规定。这些规定可以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投机倒把案件的依据,请各地参照执行。对于《解答》中未列入的某些投机倒把行为,如倒卖票证、欺行霸市等,可按照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