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粮字1991年第35号
颁布时间:1991-02-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商业部
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粮油批发市场,是国务院确定的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项新的重要尝试。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会遇到很多困难。为了加强对粮油批发市场的领导和管理,积极而稳妥地推进粮油批发市场的发展,现作如下通知:
一、建立粮油批发市场,必须遵循《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管理稳定粮食市场的决定》(国发[1988]6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购销工作的决定》(国发[1990]44号)、《国务院批转商业部等八部门关于试办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90]46号)的有关规定,搞好试点工作。各地对建立批发市场既要认真对待,积极支持,又要有所控制,搞好整体规划,防止一哄而起,做到条件成熟一个试办一个。建立省级粮油批发市场必须经商业部批准;建立地、县级粮油批发市场必须报请省(区、市)粮食局(厅)批准,并报商业部备案。
二、已经开业的郑州国家级粮食批发市场以及黑龙江、九江、芜湖省级粮油批发市场要积极探索,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制度、办法,加强相互间的协调和配合,提高市场的吸引力,增强服务功能。省粮食局(厅)要加强对批发市场的领导和管理,协助解决试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地粮食部门要支持批发市场的工作,鼓励本省会员企业参加批发市场的交易活动。
三、粮油批发市场是有组织、有领导的规范化粮油批发交易场所,是非盈利的服务性事业单位。它既不同于农贸市场,又不是期货市场,不能把粮油批发市场办成经营性的经济实体,也不能办成行政性的市场管理机构。各地粮油批发市场管理机构,要制定相应的交易管理规则和市场活动规范,使市场有秩序地开展交易活动,并逐步将不规则的场外成交纳入场内成交。
四、要认真搞好粮油批发市场的理论探索和方案论证工作,以搞活市场、提供服务为宗旨,探索批发市场灵活多样的运行方式,因地制宜,不拘一格,不盲目照抄、照搬。批发市场开业前必须搞好宣传和人员培训,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地粮油批发市场的筹建工作,必须在省(区、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协调好粮食、财政、工商、物价、税务、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的关系、密切配合,共同把粮油批发市场办好。
五、建立粮油批发市场要坚持自费改革的原则,因陋就简,量力而行,讲求实效。不要盲目扩编增人、超标准建设交易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