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层字1979年第11号
颁布时间:1979-04-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商业部
(一)关于合作商店补发股息问题,过去几年停发的股息,可按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固定存款利率补发。即一九七一年十月份降低存款利率前,按月息三厘三计算;降低利率后,按月息二厘七计算。
(二)合作商店中地、富、反、坏分子的股金,除司法机关已经判决没收的以外,本着从宽处理的精神,在本人死亡、退职、退休、转业后,可以退还给本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停发了的股息也应予补发。还留在合作商店的这类人员的股息,仍应照发,停发的也应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