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办联字1990年第212号
颁布时间:1990-10-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商业部
农村市场是我国轻工产品市场的主体。开拓农村轻工产品市场,对于发展农村商品经济,巩固工农联盟,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开拓农村市场,把轻工产品长期、充足、稳定地供给农村,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特作如下通知:
一、轻工部门要根据农村的消费特点,定向开发、定价设计、定点生产农村适销对路、物美价廉、经久耐用的轻工产品,每年要制订出“三定”计划,不断开发不同档次的新产品,满足农村市场不同消费需求。国营商业部门和供销合作社要定期向轻工部门反馈农村市场信息和需求。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成联合小组,开展农村市场调查和产品设计。
二、充分发挥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主渠道作用,积极扶持和发展其他商业的辅助作用,活跃、繁荣农村轻工市场。国营商业要依靠、支持、服务基层供销社,搞好轻工产品经营;有条件的要积极下伸批发网点,以方便农村多种商业渠道进货。供销合作社可以从国营商业批发进货,也可以开展联购分销等多种形式从工厂直接进货。轻工企业可以对国营商业、供销社实行灵活作价,批量作价的办法。
三、为适应农村购销特点,每年春、秋两季组织面向农村市场的全国工商(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订货会议。各地还可以组织区域或专业性的商品订货会。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由工商企业在平等互惠的原则下,开展联营联销或组建联合产销集团。
四、为解除广大农民购买耐用消费品的后顾之忧,工业部门应加强产品质量监测和检验,搞好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同时,要为农村商业培训维修人员,定期下乡巡回维修,保证供应零配件。
五、轻工企业要积极同信托公司、供销合作社联合,建立耐用消费品的“二手商品”市场。轻工企业负责对“二手商品”的翻新和维修,信托公司、供销合作社负责对“二手商品”的经销。
六、供销合作社收购的作为轻工原料的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在不影响执行国家计划和国家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定点、定量、定时地直供轻工企业。也可以采取带料加工订货的办法,其产品由供销合作社销售或工商联销。
七、扫除假冒伪劣产品,不允许“无厂家”、“无商标”、“无保质期”的轻工产品出厂;国营商业、供销社也不能经销“无厂家”、“无商标”、“无保质期”的轻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轻工产品,生产企业负责对国营商业、供销社保换;国营商业、供销社应对消费者保换。
八、国营商业、供销社应不断地加强自身建设,完善承包责任制,增强经营轻工产品的活力,坚持为工农业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的传统,积极开拓农村轻工产品市场。
以上通知,请各地轻工和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主管部门结合当地情况在实际工作中真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