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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供销合作社开展经济效益考核评比工作的通知

部发财价字1991年第334号

颁布时间:1991-05-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商务部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精神,推动各级供销社深入持久地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工作,促进企业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商业部决定从一九九一年起,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供销社的经济效益进行考核评比。具体办法如下:

  一、主要效益指标

        1.业务发展指标。考核商业企业商品购销指标,商办工业产值和产品销售指标,饮食服务业和仓储运输业的营业收入指标。要求企业的业务经营逐年增长,不断发展。考核目标按全国供销社主任会议要求的增长率或近几年全国的平均增长水平确定。

  2.费用指标。考核供销社各类不同企业或全部企业的费用水平。要求企业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少花钱,多办事。考核目标按国家对降低费用的要求和供销社的实际情况确定。

  3.资金控制指标。考核供销社各类不同企业或全部企业占用的流动资金周转情况和固定资产增减变化情况。要求企业改善资金结构,节约资金使用,使资金规模与业务发展相适应。考核目标根据加速流动资金周转和压缩固定资产投资的要求确定。

  4.资金效益指标。考核企业流动资金、固定资金、全部资金使用取得的经济效益。要求企业谨慎决策,少投入,多产出,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考核目标按近几年全国供销社的平均水平和实际变化情况确定。

  5.自有资金指标。考核企业自有资金及其构成的增减变化情况。要求企业增强自我约束、自我积累能力,补充自有资金,不断提高自有资金占全部流动资金的比重。考核目标根据税后留利和盈余分配方案规定要求确定。

  6.经济包袱指标。考核企业专项挂帐损失、待处理损失和未弥补亏损三项的处理情况和期末增减情况。要求企业新的损失当年处理,原有的经济包袱抓紧在“八五”期间基本处理完。考核目标按全国供销社主任会议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

  7.扭亏增盈指标。考核各类不同企业或全部企业的经营成果及其变化情况。要求企业正确计算盈亏,盈利企业要增加利润,亏损企业要扭转或减少亏损。考核目标按全国供销社主任会议要求和全国近几年平均水平及变化情况确定。

  二、指标的考核评比

       1.商业部将根据管理需要逐年确定具体的考核内容,可以对上列主要效益指标全面考核,也可以突出重点只考核部分指标。商业部确定的考核内容,应与分省考核目标和记分标准同时下达。

  2.考核时,统一以上报的会计报表为依据,用会计报表有关项目数额和下达目标对比,检查目标完成情况,并按规定的记分标准记分。

  3.考核评比采取半年检查一次进度,年终记分评比,按得分多少排列名次,对优胜单位进行表彰。

  4.商业部逐年下达各省的主要效益考核目标,各级供销社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层层落实到企业,纳入主任(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和经营承包责任制。各省在保证总指标完成的情况下,地区之间、企业之间可以有高有低。

  5.各级供销社及所属企业要认真执行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工作,正确核算盈亏,保证会计报表反映真实完整,不准弄虚作假。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企业和基层社会计报表的审批工作,发现问题,要坚决纠正。企业和基层社的会计报表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不得报出。

  各级供销社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的经济效益考核评比办法。

  附件:对一九九一年供销合作社经济效益考核评比的意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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