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办字1985年第24号
颁布时间:1985-12-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商业部
近年来,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经济合同在各种经济往来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对经济合同要求提供担保的也越来越多。由于我们对经济合同的管理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往往给少数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据了解,有些商业部门和企业单位,由于冒然为其他部门所属单位或个人提供对经济合同的担保,结果,有的上当受骗,有的因被担保人不承担债务,给企业和国家带来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上述情况应引起各级商业部门的高度重视。为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件,今后,商业部门及所属单位、企业均不得以单位或企业的名义为其他部门所属的单位或个人参与的经济合同提供担保,不得对经济合同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的经济责任。已经做了类似担保的,要及时纠正;再犯的,请你们从严追究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