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棉[麻]联字1984年第70号
颁布时间:1984-07-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商业部
一、黄红麻、苎麻属二类商品,要加强计划管理。为了稳定黄红麻、苎麻纺生产,做好麻纺用麻的供应工作,提高工商双方经济效益,决定逐步试行工商挂钩固定供需关系的办法。即由工业部门根据国家麻纺计划提出要货计划,经工商双方协商,结合货源情况,确定地区,固定供需关系,签订供需合同(或协议书)。
二、固定供需关系应遵循的原则:
1.要坚持国家计划,服从统一的计划安排;
2.按照合理流向和货源情况就近供应;
3.麻纺用麻原则上应首先以本省产麻安排供应,不足部分从省外联系供应。
三、产麻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供销)部门要根据上述原则,进行统一安排。具体由产、销省(自治区、直辖市)麻类业务经营单位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纺织工业主管单位衔接计划(可暂按一九八四年国家麻袋生产计划衔接),研究安排,定点供应,由产麻县(或地区)棉麻(土产)公司同麻纺厂签订供需合同(或协议书)。
四、为了稳定生产,固定供需关系,合同(或协议书)可一定三年或五年,分年具体数量可一年一修定。并可根据农业丰欠和市场销售情况,协商规定适当的超、减幅度。
五、在国家标准未公布前,麻的等级标准、价格,暂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现行标准、价格执行。
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应负经济责任。有关责任划分,由工商双方协商具体规定,共同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