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价字1983年第9号
颁布时间:1983-05-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商业部
最近一个时期,在各种形式的订货会议上,出现把扩大回扣作为推销商品的主要手段;甚至对订货员个人采取“不入帐”的回扣方式,发给奖品、奖券。……这种情况如不加以纠正,势必造成不良的后果,形成盲目降价,损害国家利益,助长不正之风,腐蚀职工。为此,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一定价的计划商品,原则上都要执行现行的统一调拨作价办法,区别不同对象执行不同的倒扣率。这些商品如需扩大倒扣率时,要按照物价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执行。
二、属于省、市、自治区已经放开工商企业可以协商定价的三类小商品,调拨价格可由买卖双方协商作价。可以在批发价基础上倒扣,也可以在进价基础上顺加。倒扣率和顺加率由工商企业协商确定。
三、对需要扩大推销的部分非计划商品,在减少环节,加速周转、节约费用的前提下,供货企业都可适当扩大扣率,以鼓励进货企业的推销积极性。
四、严格禁止商业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供货单位推销商品,不准请客送礼,不准给个人回扣,不准发奖券或其他变相的贿赂行为。无论是推销员,还是采购员(订货员),都要遵守国家的经济政策、法律、法令,搞好自己的工作,不得利用推销商品牟取自己的私利。对违反者,情节较轻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要给予行政和经济处分。
请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迅即把上述规定布置下去,并进行一次检查,不符合通知精神的要加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