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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修订颁发《商业国家级企业审定工作细则》的通知

商社字1990年第30号

颁布时间:1990-02-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商业部

  现将经过修订的《商业国家级企业审定工作细则》随文颁发,请贯彻执行。商业部(88)商管字第5号文附件《商业国家级企业审定工作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如文。

  商业国家级企业审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国家级企业的申报、考核、审定工作,统一程序和要求,根据原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国家经委《国家级企业审定办法(试行)》,结合商业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商业、粮食、供销系统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商业企业),申报国家级企业的,均需按本细则的规定进行审定。

  第三条 国家级企业审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新进入国家级企业的名单每年由商业部公布一次。

  第四条 国家级企业不搞“终身制”。凡发现弄虚作假,经查证核实后,在申报过程中的,即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审批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称号。被批准为国家级企业后,发生严重问题,达不到所处等级标准和要求的,由审批机关发出通报,令其限期扭转,措施不力,年度考核时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降级或撤销称号。

  第二章 国家级企业的申报

  第五条 申报国家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先进企业称号(试行标准首批试点审定的企业除外)。

  (二)各项考核指标达到国家级企业标准,各项参考指标符合要求。

  (三)企业管理工作达到部颁要求。在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无严重违法乱纪问题;无生产、销售假冒商品问题(按商业部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89)商企升字第14号文件执行);无重大事故(按照原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等全企管字(1988)第1号《关于企业升级考评安全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劳动部等劳安字(1989)5号《关于企业升级中安全生产考评工作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六条 凡是自检达到本细则第五条所列条件的企业,可向当地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汇总审查,提出推荐意见,于每年三月底前报商业部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推荐企业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国家二级企业推荐表(一式两份,另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先进企业证明(复印件)。

  (三)企业考核年度财务决算年报中的资金表、利润表;全部职工人数表。

  (四)企业升级各项考核指标、参考指标的计算方法及计算依据。

  按国家级企业标准或部有关规定调整指标时,要同时提供指标调整前后的情况和计算依据,并附文字说明。

  第三章 国家级企业考核、审定组织

  第八条 国家特级企业、国家一级企业由商业部组织考核、审定。

  第九条 国家二级企业由商业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进行考核、审定,商业部必要时进行抽查。

  第十条 商业部每年根据审定计划和各地推荐名单,在部专业司局进行行业排队的基础上确定国家二级企业的审定名单,下达考核、审定委托书。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接到商业部委托书后,组成以厅、局、社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审定领导小组,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若干个专题考核组。审定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国家二级企业的审定工作;专题考核组负责相应专题的具体考核工作,受审定领导小组的领导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在审定期间,被审定企业应指派相应的工作人员,接受考核组的质询,汇报工作情况及其他有关事项,负责提供资料。

  第四章 国家级企业考核、审定程序

  第十三条 根据本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考核、审定国家级企业时,按下列程序、要求进行: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关于企业升级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各项专题报告。

  (二)按照国家级企业标准,确认企业提供的各项指标有关数据和资料的正确性和可靠性。主要包括:各项指标是否达到申报等级标准;提供的依据、凭证是否完整、有效;各种计算方法是否符合规定;各项数据和资料是否真实。

  (三)根据商业部对国家级企业的管理工作要求,考查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情况。

  (四)考核完毕,各专题考核组要写出专题考核意见。审定领导小组写出综合审定意见,其内容包括企业达标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做法、认定企业等级、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并由审定领导小组组长签名。

  (五)召开企业干部会议,由审定领导小组和专题考核负责人对企业进行讲评,宣布审定意见。讲评前要与企业负责人交换意见。

  (六)各专题考核组会同企业填写《国家级企业申报考核表》。

  第十四条 考核审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审定纪律。考核工作要讲究科学性、公正性、严肃性。考核中要尽量利用平时工作中的检测资料、证明和报表等。考核方法力求简便易行,避免重复,尽量减轻企业负担。

  第十五条 考核审定结束后,需将下列材料逐级上报审批:

  (一)《国家级企业申报考核表》(一式五份,单独装订)。

  (二)企业升级工作汇报材料(一式二份):

  1.企业升级工作情况报告;

  2.商办工业企业产品质量、物质消耗情况报告;

  3.企业服务质量情况报告(商办工业企业不报);

  4.企业经济效益情况报告;

  5.企业管理工作情况报告。

  (三)考核审定材料(一式二份):

  1.审定领导小组及各专题考核组成员名单(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工作单位);

  2.审定领导小组的综合审定意见;

  3.各专题考核组的专题考核意见。

  (四)认证(证明)材料(一式二份):

  1.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先进企业证明(复印件);

  2.企业考核年度财务决算年报中的利润表、资金表;

  3.企业考核年度全部职工人数表;

  4.商办工业企业部优(或省优)产品证书和质检部门对企业产品质量的鉴定报告(复印件);

  5.企业升级各项考核指标和参考指标的计算方法、计算依据;

  6.当地商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物价、计量工作的认证、卫生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7.当地商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工作的认证;

  8.当地商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的审计认证;

  9.其他与企业升级有关的证明材料。

  报送的材料(二)、(三)、(四)要装订成册。材料要按照节约、适用的原则,力求简单明了,整齐规范,字迹清楚,符合归档要求。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商业部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有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商业部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达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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