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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商业部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试行办法

商办字1990年第312号

颁布时间:1990-12-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商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部系统政务信息工作,逐步实现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业部系统政务信息,是商业、粮食、供销部门各级领导进行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所需要的具有现实性、综合性、政策性、权威性、机密性特征的商业工作信息。

  第三条 开展政务信息工作是商业部系统各级办公厅(室)的重要职能。

  各级办公厅(室)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收集、综合、通报、贮存政务信息,对政务信息网络进行组织、指导和考评,开展政务信息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组织信息人员培训,不断把办公厅(室)建设成汇集、传播政务信息的枢纽和中心。

  第四条 商业部系统各级领导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发动各方面支持开展政务信息工作,使之不断完善信息网络,强化信息工作手段,提高信息人员素质,健全信息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在实现管理目标中的辅助决策的作用。

  第二章 网络机制

  第五条 商业部系统政务信息网络由下列结构网络组成:

  (一)纵向结构网络,由商业部办公厅与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下同)、省级与地级、地级与县级商业、粮食、供销部门办公室三级政务信息网络组成;

  (二)横向结构网络,由与各级办公厅(室)相联结的内部网络和外部网络组成,其中包括系统内部各级办公室本着自愿原则建立的不同层次、不同规模的省、地、县之间的政务信息协作网;

  (三)延伸结构网络,由办公厅(室)同部分地、市、县政府及有代表性的商业企业建立的信息网络组成。

  第六条 商业部系统政务信息坚持双向反馈制。下级办公室对上级办公厅(室)必须按时、按量、按质报送政务信息;上级办公厅(室)对下级办公室应及时通报政务信息,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传,互通情报,确保信息畅通。

  第三章 信息员

  第七条 商业部系统政务信息员队伍由专职信息员、兼职信息员和特聘信息员组成。专职信息员是办公厅(室)专门从事政务信息工作的人员;兼职信息员主要由办公厅(室)文秘人员兼任;特聘信息员由办公厅(室)在职能部门的业务人员或下级办公室的专兼职信息人员中聘任。

  第八条 信息员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作风正派;

  (二)熟悉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本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观念和严守国家机密的观念;

  (四)信息意识强,思想敏锐,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具有收集、综合、通报和贮存政务信息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专职信息员应掌握微机、电脑打字机、传真机等设备的使用方法。

  第九条 信息员主要义务:

  (一)收集、编写、通报、贮存政务信息;

  (二)根据领导意图,组织、指导、协调政务信息网络开展工作;

  (三)完成领导交办的政务信息工作任务;

  (四)总结、交流政务信息经验,提出强化政务信息工作的建议。

  第十条 信息员有下列权利:

  (一)可调阅有关的内部文件和资料;

  (二)可列席本单位领导层次召开的有关的工作会议;

  (三)可在内部进行政务信息调研;

  (四)可以个人名义向上级办公厅(室)通报政务信息;

  (五)优先参加政务信息业务培训;

  (六)优先参加政务信息先进工作者评选。

  第十一条 信息员培训由各级办公厅(室)分别组织。商业部办公厅主要负责组织其所聘任的特聘信息员的培训;省、地、县级信息员的培训,由省级商业、粮食、供销部门办公室组织和部署。

  信息员培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原则,采取脱产集训、顶岗培训、理论研讨、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四章 信息流程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流程包括收集信息、编报信息、审批信息、通报信息和贮存信息。

  第十三条 收集政务信息的基本内容是:

  (一)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商业、粮食、供销工作决定、指示的情况和经验;

  (二)贯彻商业部和各级商业、粮食、供销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和领导正式讲话的情况、问题和建议;

  (三)各级政府和商业、粮食、供销部门工作的新部署和领导同志讲话中提出的新观点;

  (四)商业、粮食、供销部门体制改革的新思路、新经验和出现的新问题;

  (五)商业、粮食、供销部门主要业务工作的进展情况;

  (六)城乡市场的异常情况;

  (七)职工队伍素质状况及倾向性的思想动向;

  (八)突发性事件;

  (九)国外及港、澳、台商业工作新动向;

  (十)其他有利于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的政务信息。

  下列政务信息必须逐级迅速收集上报: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到本部门、本单位视察工作的情况;

  (二)省、部级领导在本部门、本单位检查工作时的讲话要点;

  (三)市场波动情况;

  (四)自然灾害给本部门、本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

  (五)突发性事件。

  第十四条 信息人员对收集到的政务信息,按照为本级领导服务为主、积极为上级和基层领导服务的原则,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分流和编报。其中紧急信息要随编随报;重要信息要及时专报;一般信息要分期编报。

  编报政务信息要坚持实用性原则。对预测性、综合性和突发性政务信息,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使之成为领导决策的直接依据。

  编报政务信息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有喜报喜,有忧报忧,并做到数据准确、主题鲜明、标题醒目、文字精炼,标码、标点、数字和计量单位使用规范。

  第十五条 报送政务信息,一般由办公厅(室)主任审批。办公厅(室)主任对紧急信息要随时审批,非紧急信息也不得延误。

  第十六条 办公厅(室)通报政务信息,一般应以有刊头标志的信息刊物为载体。信息刊物应注明发送信息单位、秘密等级、紧急程度、信息文号、签发人、主送单位、印发时间、信息员姓名等项内容。

  办公厅(室)通报政务信息,要逐步使用传真机和计算机联网进行传输。

  第十七条 办公厅(室)对政务信息资料应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并逐步用电脑进行高密度贮存。

  编报的政务信息应分类装订立卷,作为档案保存,存档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评与奖励

  第十八条 商业部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实行分级考评制。商业部办公厅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业、粮食、供销部门的政务信息工作进行考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粮食、供销部门办公室负责对所辖计划单列市和地(市)、计划单列市和地(市)对县(区、市)商业、粮食、供销部门的政务信息工作进行考评。

  第十九条 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内容包括信息报送量、采用量、好信息数量以及信息机构、队伍、网络、手段和制度等基础建设的情况。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工作考评采取累记计分方法。记分标准由实施考评的上一级办公厅(室)确定,并向下一级办公室公布。记分标准如需调整,必须在实施前半年通知下级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各级办公厅(室)于年底开展政务信息先进单位、先进组织者和先进工作者的总评。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各级办公厅(室)应按商业部规定的专业类原则逐级进行表彰,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 政务信息先进单位、先进组织者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由各级办公厅(室)提出预选名单,并在充分征求有关单位领导与信息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报办公会议或主管领导审定。

  第六章 信息业务联系

  第二十三条 商业部办公厅每两年召开一次省级商业、粮食、供销部门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部署政务信息工作,交流政务信息工作经验。各级商业、粮食、供销部门办公室之间也要理顺关系,加强业务指导与联系,有效地推动政务信息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四条 商业部办公厅编印的《信息业务通讯》要逐步面向系统发行,使之成为系统内部以政务信息为主的业务工作园地。

  第二十五条 各级商业、粮食、供销部门办公室要逐级向上级办公厅(室)报送政务信息工作年度总结,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级商业、粮食、供销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办公厅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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