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计字1982年第27号
颁布时间:1982-06-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商业部
商业部于五月十九日发出《关于坚决制止搭配销售商品的公告》以后,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拥护。各地零售企业在认真执行《公告》的同时,也要求解决批发企业对零售企业硬性搭配商品的问题。……为了妥善解决这个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略)
二、……批发企业库存中的所有商品,都必须通过零售环节与消费者见面,才能使商品从流通领域进入消费领域,最终体现生产为了需要的目的。因此,各级商业部门必须把思想统一到改进批发工作和加强零售推销工作两个方面来。批发企业应从加强市场调查、预测入手,提高经营计划性,把好商品进货关,千方百计为零售企业提供丰富多彩和适销对路的商品货源;零售企业有责任积极扩大商品销售,把消费者需要的商品尽快地送到群众手里,努力扩大货币回笼,避免或减少国家损失。对批发企业库存中的滞销积压商品,零售企业也有责任为批发企业积极扩大推销;同时,批发企业可以根据商品的不同情况,通过组织调剂交流、加工改制、适当扩大扣率、委托基层代销、先供货后结算、按规定及时削价处理以及组织集体、个体商贩推销等多种渠道、多种办法,把库存中的“死”商品变为“活”商品,投入市场。为了打开局面,使推销工作有一个新的突破,各地批发、零售企业都可以组织专门班子,直接走街串巷、下乡赶集和流动售货,以扩大积压商品的销售。为了鼓励流动推销工作,要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对流动售货职工存在的一些实际困难,应当切实给予解决。凡是起早贪黑、上山下乡、走街串巷、赶集赶会的流动推销人员,可以发给他们应得的加班津贴和伙食补助,推销成绩显著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三、批发企业不得向零售企业硬性搭配商品。批发企业应该很好地为零售企业服务,允许零售企业选购,勤进快销。属于计划分配的商品,批发与批发企业之间,应当按计划进行分配;批发与零售企业之间,也要执行计划,但可以允许零售企业在分配的计划指标(包括分品种供应比例)范围内有所选择,凡不适于当地销售的品种,应允许零售企业放弃部分分配指标,由批发企业另行分配。批发企业在分配紧俏品种时,应严格执行分配原则和规定比例。批发企业凡以紧缺商品搭配无法销售的商品,强迫零售企业进货的,零售企业有权拒绝搭配。由于零售企业拒绝购进搭配商品,而批发企业拒绝供应或减少供应计划分配的商品时,售零企业有权向当地或上级商业行政部门报告。商业行政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凡经查证属实的,应认真对待并严肃处理。
四、批发企业之间分配调拨商品,应严格按调拨计划和供货合同执行。对调拨计划和供货合同以外的商品,应允许进货单位选购,进货单位不得硬性搭配。
以上通知,请各级商业行政部门组织所属企业认真研究讨论,在统一思想认识的基础上,切实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