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工商261号
颁布时间:1986-11-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36号文件规定,广东、福建两省用控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的成套散件或组装件在国内组装的商品,不论采用国外商标还是国内商标,需要调出两省以外的,都要按规定办理“准运证”。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海关查扣处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发出的[83]工商81号通知的规定已经失效,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