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工商113号
颁布时间:1986-05-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经济特区、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不重发天津、上海、广州、大连)、海南行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实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发展较快,仅一九八五年一年全国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已达三千多家,是截止到一九八四年底登记总数的134%,预计今后外商投资企业将有更快的发展。
随着外商投资企业的不断增加和经营活动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将愈加繁重,这项工作势将放在更加突出和重要的地位。据部分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登记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创汇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有些外商投资企业确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不能如期投入资金(或设备),致使企业无法开业;经营管理不善,违反合同、章程,不按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的原则办事,造成严重亏损;可行性研究工作粗糙,能源等条件不落实,外汇收支不能平衡,无法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超越范围经营,甚至有违法活动,等等。当前较为突出的是资金(设备)不能如期投入,此类情况在各地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或多或少都有存在,需引起我们的严重注意,并相应加强这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去年以来,一些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开始做这方面的工作,通过验资、验证、调查研究等方法,了解外商投资企业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最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在对全省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验证工作。这些做法都是好的,可供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参考。
今年,在做好年检注册、公司清理整顿工作的同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地把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抓起来,重点放在调查解决中外合营企业资金(设备)的投入情况,特别是外方资金(设备)投入情况方面。对于外方真诚合作,资金确实发生困难的,或因我方某些客观条件不具备(如水、电、场地等原因)影响外方投资的,应同有关部门协商,积极设法协调解决;对缺乏诚意、拒不出资的外方,应及时指出,限期投入,凡领取营业执照以后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投入资金(设备),致使企业无法经营的,应视同歇业,可按《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处理。对外商投资企业存在的其他方面的问题,如超范围经营,不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不按时提交年检报告,党政干部在企业中任职以及违反合同、章程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问题,也应及时查明情况,按有关法规妥善处理。查处情况,请及时报送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