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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口摄像机是否属24种限制进口商品管理范围问题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1年第77号

颁布时间:1991-03-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进口摄像机是否属二十四种限制进口商品管理范围的请示》(浙工商检〔1991〕10号)收悉。经商主管部门商业部,现答复如下:

  进口摄像机属于国务院国发〔1985〕136号文件规定的二十四种限制进口商品中的“成套录像设备及录(放)像机”范围,应按二十四种限制进口商品管理。运出广东、福建、海南三省(以下简称三省)的进口摄像机,应持有商业部核发的“准运证”。

  对在三省省内或省外倒卖走私、特许减免税进口摄像机的行为,应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处理。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8年第87号  1998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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