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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问题的答复

工商标字[1991]69号

颁布时间:1991-03-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对你局商标广告管理处一九九0年十二月十七日《关于适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有关问题的请求》([1990]22号),现答复如下: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所指的商标标识,包括注册商标标识和未注册商标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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