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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新工商明发[1991]3号文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1年第37号

颁布时间:1991-02-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新工商明发〔1991〕3号文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二百元以上的罚款或者吊销营执照时,必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中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含副局长。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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