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1990]344号
颁布时间:1990-10-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查处就地转手倒卖行为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重工商法发[1990]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就地转手倒卖重要生产资料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发布以后的,应依据《施行细则》的规定处理。在《施行细则》发布前,有合法经营权的单位就地转手倒卖重要生产资料是否属投机倒把行为,《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为慎重起见,我们认为,对这类行为,以国发[1985]37号文件作为处理的依据,不轻易以投机倒把行为定性处理是恰当的、正确的。因此,在《施行细则》发布前按国发[1985]37号文件定性处理的案件,尽管在复议期间《施行细则》发布生效,复议案件的依据仍应按查处违法行为时的依据办,即按国发[1985]37号文件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