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工商13号
颁布时间:1986-01-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行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是我局于一九八0年根据一九六三年国务院颁发的《商标管理条例》制订的,与当前实际工作需要已不相适应。商标业务收费,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商标业务所需经费的重要来源。为此,我局在征求国家经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自一九八六年三月一日起,调整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予以公布,请届时执行。收取费用的开支范围,仍按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81)工商总字第101号《关于商标注册费使用问题的通知》执行。各地规定的商标业务收费办法,应抄送我局商标局。
此外,商标业务收费项目中的评审费和延期申请费,由我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取。按规定需由商标局提供的证明,其证明费由商标局收取。有关当事人可以直接将款汇给商标评审委员会或商标局,开户行:工商银行北京南礼士路分理处,帐号:8901560.
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申请费(分指商标注册申请费、转让注册申请费、
续展注册申请费) 60元
注册费(分指商标注册费、转让注册费) 240元
续展注册费 440元
续展迟延费 100元
评审费 100元
延期申请费 100元
变更费(分指变更注册人名义费、变更注册人地 址费、变更其他 注册事项费) 100元
补发注册证费 300元
证明费 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