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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86]工商13号

颁布时间:1986-01-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行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是我局于一九八0年根据一九六三年国务院颁发的《商标管理条例》制订的,与当前实际工作需要已不相适应。商标业务收费,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商标业务所需经费的重要来源。为此,我局在征求国家经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自一九八六年三月一日起,调整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予以公布,请届时执行。收取费用的开支范围,仍按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81)工商总字第101号《关于商标注册费使用问题的通知》执行。各地规定的商标业务收费办法,应抄送我局商标局。

  此外,商标业务收费项目中的评审费和延期申请费,由我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取。按规定需由商标局提供的证明,其证明费由商标局收取。有关当事人可以直接将款汇给商标评审委员会或商标局,开户行:工商银行北京南礼士路分理处,帐号:8901560.

  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申请费(分指商标注册申请费、转让注册申请费、

  续展注册申请费)              60元

  注册费(分指商标注册费、转让注册费)   240元

  续展注册费                440元

  续展迟延费                100元

  评审费                  100元

  延期申请费                100元

  变更费(分指变更注册人名义费、变更注册人地  址费、变更其他  注册事项费)        100元

  补发注册证费               300元

  证明费                   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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