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检字[1991]77号
颁布时间:1991-03-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进口摄像机是否属二十四种限制进口商品管理范围的请示》(浙工商检[1991]10号)收悉。经商主管部门商业部,现答复如下:
进口摄像机属于国务院国发[1985]136号文件规定的二十四种限制进口商品中的“成套录像设备及录(放)像机”范围,应按二十四种限制进口商品管理。运出广东、福建、海南三省(以下简称三省)的进口摄像机,应持有商业部核发的“准运证”。
对在三省省内或省外倒卖走私、特许减免税进口摄像机的行为,应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