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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适用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1999]第56号

颁布时间:1999-03-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适用的请示》(川工商〔1998〕21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是1987年9月17日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它对于打击经济违法行为,维护经济秩序,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刑法》修订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曾明确答复我局,《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在国务院明令废止以前,仍然有效。有关单位若仍有疑问,可转告其按规定程序向国务院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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