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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对外投资比例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8]第175号

颁布时间:1998-08-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对外投资比例的请示》(黔工商企字〔98〕第16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意见,非公司企业法人对外投资比例按《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累计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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