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市字[1997]第163号
颁布时间:1997-06-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金银饰品经销企业补办进货手续是否有效的请示》(辽工商(1997)1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金银饰品批发、零售企业进货应按规定留存有关凭据,以备人民银行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检查。对于补办的进货凭据,如果不足以证实金银饰品来源正当,则补办的进货凭据无效,对销售的金银饰品按来源不明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