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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处委托加工经营中违法经济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第4号

颁布时间:1997-01-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查处委托加工经营中违法经济案件违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6)3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查处委托加工经营中的违法经济案件时,应以定作方实际给付承揽方的加工费或者劳务费作为非法所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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