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法字[1996]271号
颁布时间:1996-08-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黄金饰品认定处罚的请示》(沪工商法(96)第21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金银饰品应是指完全由金银制作或含有金银的饰品的整体,而不是仅指饰品中的金银部分,金银镶嵌饰品应属于金银饰品。因此,对违法经营金银镶嵌饰品的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金银饰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