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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富莱得房地产有限公司入资及定性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6]第342号

颁布时间:1996-10-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海南富莱得房地产有限公司入资及定性问题的请示》(琼工商(1996)21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海南富莱得房地产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后,合资外方借外汇入资、验资后短期内抽回的行为,应认定为抽逃注册资本,可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该公司1993年3月经海南省外汇管理局批准,将合资期年度利润的90%转增注册资本的行为,根据外方与退股中方海南华飞工贸公司退股协议有关条款内容,应认定为合法。

  三、该公司除1993年3月增资1705.8万元人民币到位外,尚有部分注册资本未到位(抽逃50万美元、退股370万人民币)。对此,应根据出资管理的规定,催缴出资,限期补足注册资本,逾期不补足的,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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