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字[1998]第8号
颁布时间:1998-01-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致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你局核准登记的“天津开发区中国大正国际文化传播中心”使用的企业印章与企业名称不符。
经查,“天津开发区中国大正国际文化传播中心”名称应经但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你局擅自核准使用“中国”字样的企业名称是超越行政职权的无效行政行为。另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计算机中心出具的企业法人登记情况查询打印资料显示,该中心的投资方是“天津开发区中国大正集团”,此集团名称亦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且集团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应成为投资人。请你局接本通知后,立即予以纠正,并就以下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1、企业印章与核准名称不符;
2、该中心经营范围中涉及专项审批的项目,是否持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该中心投资方的登记情况。
请将纠正结果及调查、处理情况于1月底前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附:企业法人登记情况查询打印资料复印件。
「注册号码」23967766
「登记分类」变更登记
「核准日期」19951228
「设立日期」19940628
「企业名称」天津开发区中国大正国际文化传播中心
「企业住所」天津开发区微山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杜勇
「经济性质」国有
「注册资金」人民币300万元
「经营范围」电影、电视剧、影视广告、电视专题片及音像制品的策划、咨询、制作、发行;组织展览、演出;信息咨询;人员培训;图书编辑;百货、交电、装饰材料、工艺美术品、汽车摩托车配件、影视设备批发兼零售。
「投资方」天津开发区中国大正集团
「档案号码」F0003466
以上资料调自内资企业法人登记计算机管理系统,供参考。
印鉴式样谨此确认,本年检报告书及提交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所填内容不含虚假成份。
法定代表人签字:杜勇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此页复印自企业档案(1996年度年检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