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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续实施的违法合同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第43号

颁布时间:1997-02-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连续或继续状态下的违法行为的查处是否适用〈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7)1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如该行为发生在《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8号,以下简称“第38号令”公布之前,且第38号令实施之后仍在连续进行的,应依照第38号令进行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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