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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269号

颁布时间:1996-07-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授予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请示(赣工商外字(1995)14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授权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

  1、萍乡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或市人民政府呈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在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范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3、在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范围内从事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包括省属企业项目)的外国(地区)企业。

  二、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登记注册时,凡遇不属于登记范围或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尚未作出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向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请示,不得自行处理。

  三、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材料和季报、年报等有关材料,并同时报送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后,不得将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下放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五、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相应改善办公条件,充实外资登记管理机构的人员力量,提高业务素质,不得擅自合并或撤销外资工作机构。

  六、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过程中,若有不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行政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视情节予以纠正、通报批评直至收回其核准登记权。

  七、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履行职责,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同时接受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监督、检查、指导。

  八、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行使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时间,以及在萍乡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移交事宜,由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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