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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擅自制造、销售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第128号

颁布时间:1997-05-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擅自制造、销售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制造、销售知名商品特有包装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罚的请示》(湘工商法字(1996)18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擅自制造、销售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行为,其后果足以导致市场混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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