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字[1997]第135号
颁布时间:1997-05-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年检有关问题的答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年检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7)78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对未参加1995年度年检的企业,按《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工商企字(1993)第365号)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二、对未参加1996年度年检的非法人经营单位,可参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1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