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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标有“中华民国”字样台湾食品罐头的处理意见

工商广字[1997]第81号

颁布时间:1997-03-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就如何处理标有“中华民国”字样台湾食品罐头(以下简称“罐头”),提出如下意见:

  立即责令当事人采取措施,除去所有罐头包装上的“荣获中华民国水产罐头类金字招牌奖”字样和使用“中华民国”纪年的日期标志。此案如未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在对其外包装采取上述处理措施后,可允许销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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