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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认定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6]第275号

颁布时间:1996-08-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请示》(沪工商广字(1996)第27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用语是否属于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应视其是否会产生使广告受众认为该种产品具有治疗某种(类)疾病的功效的效果而定。

  “全面调整人体内分泌平衡”一语,可能使消费者认为金王纯花粉对人体内分泌失衡具有治疗作用,属于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可以认定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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